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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让专利权不再继续受侵害
作者:谷萍 陈知 发布时间:2002-09-11 10:13:39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法院获悉,8月21日该院受理成都全兴酒厂诉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后,下达了四川省首例“临时禁令”:裁定被告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原告成都全兴酒厂的产品和包装(酒瓶外观专利)的行为。此项诉前临时措施的执行,标志着成都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该“临时禁令”于8月28日在媒体上公告后,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原告成都全兴酒厂是大型国有酿酒企业,其生产的全兴大曲等酒类产品享誉海内外。该厂非常注重对与其酒产品相关的外观包装的保护,并申请了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5月25日授予其酒瓶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以来,成都全兴酒厂发现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上述专利产品,使全兴酒厂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厂请求法院于诉前采取临时措施以制止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继续侵权。成都市中级法院根据全兴酒厂的申请,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对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采取“临时禁令”的裁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学专家,专家指出,在过去,当专利权人的权利遭遇侵犯时,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专利权案件涉及许多技术问题,审理所需时间较长,而在诉讼审理期间,专利权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侵权人继续侵犯自己的权利而毫无办法。而现在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的规定,无疑已成为专利权人手中一件非常有力的“武器”,即诉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据悉,法院在该措施的使用上是非常慎重的,除严格审查外,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此权利,还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当数额的财产担保,以防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故在全国法院系统使用该措施的为数极少。 200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原有专利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该条特别增加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临时救济措施。这一规定首次确立了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成都市中级法院发出“临时禁令”,无疑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规档案: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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