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青原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商住房违法转租案,郭某本想牟利,反而赔偿他人损失。
原来,郭某于去年七月承租了一套良种公司的商住房,租期为一年。今年五月,郭某为牟取每月一百元的房屋租金差价,未经良种公司同意,将该商住房以其所有名义又转租给肖某,并签订租期至明年五月份的合同。第一份合同即将到期之际,良种公司与郭某就续签合同之事进行协商。郭某表示最高租金750/月,超过就不续租。合同到期之日,良种公司通知郭某腾出商住房。郭某见事情无法继续隐瞒,便道出了实情,并称其有续租优先权。良种公司又找到肖某,肖某以其已与郭某签订了该房的租赁合同且下半年又是做生意的黄金季节,因而拒绝搬出该房。良种公司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只有房屋租赁合同中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郭某主张的优先承租权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合同约定,况且郭某所承诺的承租条件(租金)与曾某所承诺的承租条件不同。郭某与肖某签订的转租合同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物转租的规定,因而该转租合同无效。郭某为牟取利益隐瞒实情,不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肖某,导致合同无效,其应负主要责任。肖某向他人承租商住房时,没有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其也有一定责任。经法院调解,肖某搬出商住房,郭某赔偿肝某损失及承担逾期返还良种公司商住房的损失计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