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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右臂卷入机器 雇主赔偿六万余元
作者: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研究室 郑春笋   发布时间:2002-08-28 09:43:07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一审判决雇主张某赔偿因右臂卷入机器而截肢的雇工程某62738.62元。

    2001年3月5日,禹城市十里望乡27岁农民程某经人介绍来到个体业主张某的木材加工厂打工。第四天即3月8日上午,一片木头渣塞住了扯皮机器,负责开关电闸的程某便在没有关机的情况下去清理木渣,不料想右上臂衣袖卷入快速旋转的传动轴中,致使右臂被绞轧骨折,肌健、血管、神经严重撕裂,程某当场发生失血性休克。事故发生后,程某被送至当地市医院抢救治疗,行前臂右肘上截肢术。经法医鉴定构成三级伤残。期间,雇主张某支付了程某的医疗费5676.6元、安装假肢费13200元,另在出院时给付程某1300元。事后,程某以人身伤害发生在雇佣期间为由,要求雇主张某承担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安装和更换假肢费、精神抚养费、被抚养人必要生活费等183526元,索要未果,遂于2001年12月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

    在开庭审理中,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对原告违章操作受伤致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说,当初程某主动找到我打工,因其初来乍到,我没有要他干复杂的工作,只安排他控制机器的电闸开关,并告知他不能干机器上别的活,以防止因操作不熟练发生事故。本案中原告受伤致残,是由于其过于自信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恶果,其自己负有完全责任,被告不应负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原告是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致残的,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假肢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在劳动中,违章操作致使自身受伤致残,存在过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的更换假肢次数和金额,应结合原告的自身情况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适当予以保护。原告因伤致残,对其以后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的超过规定的部分,不予保护。据此,今年6月1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程某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假肢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738.62元,扣除已付的20176.6元,再付42562.0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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