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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与搜狐网对簿公堂
网络侵权案如何取证成为焦点
作者:记者 辛九慧   发布时间:2002-07-25 15:34:32


    7月16 日上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内知名网站新浪网诉搜狐网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涉及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和规范问题,该案成为当日首都各媒体关注的焦点。

    新浪在长达5页的诉状中称,由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剽窃、抄袭新浪网包括手机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和体育频道等多个栏目页面内容,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了新浪网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移除其网站上侵权文章和图片及表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搜狐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新浪在起诉书中逐条罗列了搜狐的“剽窃”行为。新浪认为,由于自己规范经营及出色的服务,在业界和国内外赢得了极高的社会评价和优良的声誉,新浪诸多创作人员几天乃至一周辛勤创作的手机图片,被告仅花几分钟就将这些作品拷贝过去在搜狐网站上发布,擅自转载新浪文章,而未向新浪支付任何报酬,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新浪称,为此新浪曾电话通知搜狐短信频道有关负责人相关侵权情况,同时向搜狐公司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书,提出郑重警告。但对方不予理睬,继续进行“日复一日,亦步亦趋”的剽窃、抄袭行为。庭审中,新浪向法庭提交了37份证据,并用三台笔记本电脑当庭演示了其中部分证据。

    面对新浪方咄咄逼人的气势,搜狐辩称,证明自己要有充分的证据,而原告的37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权利人身份,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只是对现场操作电脑的证明,没有对证据保全过程中对所登陆网页路径的记载,没有登陆网页的状况说明,只是证明了新浪做过证据保全这一事实,却不能证明原告是“合法的上载人”,搜狐是“非法的侵权人”。此外,搜狐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新浪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恶意起诉被告搜狐侵权,是对搜狐名誉的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个多小时的庭审,最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网络侵权取证的问题上。据悉,新浪为证明搜狐的“剽窃”、“抄袭”行为,从2001年10月起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证据的收集和公证上。新浪方代理律师说,网络剽窃的证据的取得无法像当场抓获小偷一样轻易,剽窃行为是用鼠标和键盘在公司的招牌后制作进行,新浪做到这一步已很不易。搜狐方律师则坚持认为,新浪此举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实现其商业发展。主审法官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对于证据是否采信我们将根据最高法院证据法的有关规定来定。由于案件证据庞杂,法庭将择日继续审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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