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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设摊违法抗法法院依法判刑
作者:孟龙 李煦   发布时间:2002-06-28 16:40:47


    当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时,无照私设摊点销售报纸的白晓华竟采取暴力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白晓华的暴力抗法事件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白晓华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判处白晓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赔偿受伤执法人员周某医疗、法医鉴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

    据了解,29岁的河北省无业人员白晓华于2001年6月14日17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地无照设摊出售报纸。当3名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她依法进行管理时,白晓华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导致其中一位执法人员周某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左手第一掌指关节挫伤,尺侧副韧带部分断裂伤。周某受伤后花费医疗、鉴定等费用人民币1700余元。白晓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但白晓华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事赔偿数额过高等理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晓华无照私设报摊出售报纸,在执法人员依法对她进行管理时,白晓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白晓华犯罪行为给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给予合理赔偿。一审法院根据白晓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缓刑量刑适当,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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