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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作者:左 英 李 吉力   发布时间:2002-06-28 13:59:34


    夫妻分居三十五载才离婚,妻子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为由于近日将丈夫告上法庭。

    今年66岁的江苏省沭阳县妇女王某与67岁的丈夫孙某于1955年结婚,先后生育了四个子女。1967年,夫妻双方因故发生纠纷,从此二人开始了漫长的分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分居之初,经人调解,夫妻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四个子女随女方生活,孙某每月付王某子女抚养费15元。自1993年起,孙某将给付王某的费用增加到每月20元。由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物价上涨等原因,近年来,王某多次要求孙某从每月1000余元的退休金中付给其扶养费500元。但孙某以自己身体不好,还要赡养母亲等理由一直未答应王某的要求。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已分居35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故应确认双方的婚姻未解除,被告在子女成年后所给付原告的生活费,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所尽的扶养义务,随着原告年龄增大及被告收入的增多,原告要求增加扶养费用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结合被告情况,原告的要求显属过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1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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