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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法院审结一起耕牛致人损害案
作者:王立功 王建英   发布时间:2002-06-28 13:47:33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审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通过诉讼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今年二月十五日中午一时左右,铅山县新滩乡曾村村民张细龙,将二条小黄牛用一根绳子拴在一起,但未穿牛鼻,然后牵着这二条牛到本县成河口镇出售。当张细龙行至新滩乡曾村村口的桥头时,不料这两头牛突然挣脱掉手中牛绳向前奔跑。这时,同时的村民张贵生正巧从桥的对面方向走来,与奔跑来的小黄牛相遇,因来不及躲避,意外地被此牛身上的牛绳当场拌倒在地。当时张细龙认为张贵生无关紧要,继续朝前追赶该牛。张贵生拌倒在地后,被附近好心的村民护送到当地县医院医治。县医院检查诊断为肠破裂,并于当日进行了肠修补术。张贵生共住院治疗十天,经铅山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张贵生家属多人找张细龙商讨赔偿医药费,但张细龙却认为是牛致伤张贵生,而非是自己致伤他的,故不同意承担医药费,张贵生只好诉至当地法院。

    铅山县法院经公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张细龙对自己所有的耕牛管理不善,致使牛挣脱而造成原告受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应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及车旅费的正当合理要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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