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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亿元“华兴”集团董事长被判刑十年
作者:王贵廷 刘宝权 发布时间:2002-06-28 09:21:15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华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慧、刘凤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并处罚金50万元。
沈阳市华兴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5年6月至1998年7月间,以高额利息及物质奖励为诱饵,在社会上以借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6.4亿余元。被告人崔慧从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任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华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被告人刘凤英从1995年6月至1998年7月任公司会计师、财会主任,负责窗口集资及财务报表等工作。1996年8月至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先后6次到华兴公司对吸收公众存款情况进行调查,崔负责接待,并虚报该公司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材料。在银行责令停止并返还本息后,2人仍继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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