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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绳不设警示标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方 强 刘 斌   发布时间:2002-06-27 09:46:58


    近日,一起因电缆电杆拉绳未设警示标志而导致的七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结。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四川公司泸州分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欧某医疗等费用损失共计23306.98元。

    2001年2月7日下午,年逾70岁的欧某在中国电信集团四川公司泸州分公司设在人行道上的斜拉至地面的电缆电杆固定拉绳绊倒,当即造成欧某左腿不能活动和行走。欧某被抬至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骨折,住院治疗7天。2001年11月8日,泸州市法医学会对欧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嗣后,欧某就损害赔偿问题与电信集团泸州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要求电信集团泸州分公司赔偿2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江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电信集团泸州分公司辩称:我方在人行道路上设置电缆电杆,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尽管电杆固定拉绳当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但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设置。故我方对原告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愿意从道义上给原告2000至3000元的补助。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设置的用以固定电缆电杆的钢绳相对细小,且位于人行道中央,加之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不易引起过往行人的注意,进而危及过往行人的安全。在原告因此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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