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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首例帮助他人窃电案
作者: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陈宝亚 刘金云 发布时间:2002-06-13 16:54:27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了首例帮助他人窃电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金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底,新余市钢城塑料制品厂老板刘女生(在逃)通过彭某找到被告人刘金根,答应聘用被告人刘金根做厂里电工,并要被告人刘金根帮忙偷电。被告人刘金根答应到时再说。2001年5月中旬,刘女生打电话给被告人刘金根要其帮忙偷电,被告人刘金根表示同意,并用剪刀将钢城塑料制品厂的计量箱上封铅剪开,打开电表,将电表内的电量计数码回拨到刘女生指定的度数。6月下旬,被告人刘金根又采用同样的手段,将电表计数码回拨。同年7月中旬,刘女生觉得回拨计数码很麻烦,又要求被告人刘金根用遥控器窃电,并给其钱购买器材。被告人刘金根将遥控器装入电表箱内,并告诉刘女生遥控器的使用方法,后刘女生即使用该遥控器窃电。经电力部门测定,共窃取电量为67594.8度,实际窃电金额为28623.11元人民币。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回拨、遥控电表电量度数的手段,进行盗窃作案,共窃得电量67594.8度,实际窃电金额为28623.11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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