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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昆线“9·28”火灾案犯被判刑
作者:董爱孝 潘燕   发布时间:2002-05-31 15:50:01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5月28日对因盗窃引起贵昆线“9·28”火灾案10名涉案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理,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钟在云、钟在华、陆老稳有期徒刑9年、8年和7年。其余案犯均判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在云、钟在华、陆老稳伙同钟长平(在逃)经预谋后,由钟在云、钟在华携带刀子、夹钳等作案工具,从贵昆线荷马岭车站爬上22621次货物列车,伺机盗窃。陆老稳与钟长平在车下接货。当列车运行到荷马岭至被背开柱区间时,钟在云、钟在华割破蓬布,剪断捆绑货物的铁丝,掀下“三角牌”汽车轮胎16个,价值33600元。由于二人在盗窃过程中,将固定轮胎的铁丝与高压接触网线碰撞引起大火,造成两节车厢及90余万元的物资被当场烧毁,被告人跳车逃跑。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多次交叉结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给国家财产造在重大损失。特别是被告人钟在云1995年曾因盗窃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与上述被告人交叉作案多起,盗窃总价值达4万余元,直接导致“9·28”火灾案的发生,系累犯。被告人钟在华、陆老稳参与盗窃3次,总价值各达4万余元,是引发“9·28”火灾发生的当事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次运用多媒体示证,通过投影仪,显示屏将各种证据及实物展示给听众、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使各被告人在铁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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