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受贿案昨天作出终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对范太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赃款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48岁的范太民出生在一个干部家庭,20世纪70年代后期从部队转业到公安机关工作,曾多次立功受奖,由一名普通民警直至升任市公安局局长,多年来他在表面上留给人们的印象是一个“廉洁干部”。去年7月27日晚,一名窃贼在宝鸡市公安局作案时当场被擒。审讯中,窃贼交代说他近3年来在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办公室行窃多次,共盗走人民币数万元及贵重物品若干。根据窃贼交代及群众举报的线索,纪检、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范太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去年10 月26日范太民以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范太民从1995年初至1999年10月,在任宝鸡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索贿、受贿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于今年3月2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范太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