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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运假币4犯判刑
发布时间:2002-05-16 15:59:45
5月14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郭正春等4人非法持有、运输假币一案。当庭判处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2年1月22日,被告人郭正春、杨继芬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郭正春、杨晓雄、吴婷到广州购买假人民币。郭正春、杨晓雄、吴婷乘坐广州至昆明的1165次旅客列车25日15时25分到达昆明站。在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吴婷身上查获假人民币89300元。根据其供述,于当日20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115号将同案犯罪嫌疑人杨继芬抓获。并在杨继芬和郭正春租住同居的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115号、269号房内查获假人民币90600元。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郭正春犯运输假币罪和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杨继芬犯运输假币罪和非法持有假币罪,而且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杨晓雄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吴婷犯运输假币罪,鉴于其主动交代了昆明还有接应的同伙,并提供了同伙住址,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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