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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九元钱 判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02-04-19 16:42:54


    今天江苏泗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抢劫9元钱的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刘某伙同韩某、朱某、蒋某(均已判刑)等人,手持长刀、铁棍等凶器,窜至泗阳县众兴中学东侧,将该校初三年级学生朱某和赵某拦住,韩某和蒋某从朱赵二人身上抢劫现金2元;同年4月7日夜,刘某又伙同他人,在泗阳县城桃园公园内,手持凶器抢劫在公园内游玩的青年高某、祁某现金7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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