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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建林等十五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2-02-08 11:11:50
年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建林、赵建波、樊宇彤、渠书军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敲诈勒索,盗窃、窝藏、妨害作证一案(即“振兴帮”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建林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罪、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妨碍作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赵建波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樊宇彤、渠书军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立志、王玉芳等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20年至1年。宣判后,被告人赵建林、赵建波、郑士进、马利强、苏虎子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以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一带形成了以赵建林(男,43岁,原系石家庄市火炬大厦康乐中心经理,曾因流氓、伤害罪被判刑8年,因持械斗殴被劳教1年)组织领导,陈立志(男,32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乡无业人员,曾因奸淫幼女罪少管2年)、赵建波(男,39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乡无业人员,曾因抢劫、盗窃、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其后又因盗窃被判刑2年)、樊宇彤(男,32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乡无业人员,曾因两次扒窃被劳教1年和1年6个月)、王进昌(男,32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乡无业人员)、渠书军(男,31岁,石家庄市桥西区个体经营户)、郑士进(男,37岁,河北省鹿泉县个体经营户)、张晓辉(男,32岁,石家庄市无业人员,曾因盗窃被少管2年,因盗窃被判刑7年)为主要成员,王玉芳(男,41岁,石家庄市少管所职工)、张铁军(男,20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乡无业人员)、吴志文(男,40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乡个体经营户)等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较为固定,而且在火炬大厦长期包房作为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并形成了自己的联络方式,有组织的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采用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潜人讨债、拒付承包费等手段大肆非法敛财,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盗窃等大量犯罪活动,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保护、纵容,致使该组织长期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志、王进昌、渠书军、樊宇彤、王玉芳、张晓辉、张铁军、郑士进均供述其组织有较为固定的场所,较为固定的成员,以及较为固定的活动范围,而且其组织较为严密,既有公认的核心人物“老大”赵建林,又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参加者及内部的联络方法,应当认定该组织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上述被告人还供述其分别采用非法手段大肆聚敛钱财,用于购买枪支、汽车、毒品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且有国家工作人员对赵建林犯罪组织进行了保护纵容,致使该组织长期危害一方;该组织在石家庄市桥西振头乡一带,以暴力、滋扰、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从事的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据此,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建林、赵建波、陈立志、樊宇彤、渠书军、张晓辉、王进昌、郑士进、王玉芳、张铁军、吴志文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实。其中,被告人赵建林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起、轻伤一起,参与非法持有枪支(三支)、弹药一起,非法买卖枪支(一支)一起,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五起,敲诈勒索五起,妨害作证一起,且有非法敛财行为;被告人赵建波参与故意杀人(未遂)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起,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二起,且有非法敛财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林、赵建波、陈立志、樊宇彤、渠书军、张晓辉、王进昌、郑士进、王玉芳、张铁军、吴志文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大肆聚敛钱财,长期称霸一方,并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被告人赵建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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