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 日本 韩国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12-16
  【生效日期】2010-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文件来源】外交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协议(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三方”),

  根据2010年5月30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第三次三国领导人会议共识,希望建立一个秘书处,以有效推动和管理三国合作,提升现有的对话机制,并进一步增进三国间合作关系,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一、中日韩三国合作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就此成立。

  二、秘书处设在大韩民国(以下称“东道国”)。

  第二条

  秘书处的目标是,通过为三国磋商机制运行和管理提供支持、为探讨和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进一步增进三国间合作关系。

  第三条

  一、为达成第二条所述目标,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能并开展以下活动:

  (一)为三国领导人会议、外长会议、三方委员会和其他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以下称“磋商机制”)的运行和管理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代表参加主要的磋商机制会议。

  (二)同三方,必要时同其他国际组织,尤其是其他东亚合作机制沟通协调。

  (三)探讨并确定可行的三国合作项目,报告有关磋商机制通过。

  (四)评估合作项目并起草报告,将必要的文件编入数据库,提交三方委员会或三国外长会议通过年度进展报告。

  (五)研究涉及三国合作的重要课题,管理秘书处网站,增进对三国合作的了解。

  二、秘书处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须经三国外长会议同意,或以三国外长会议决定的方式,在三方授权范围内和在三方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秘书处在东道国具有以下法律资格: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及不动产。

  三、提起法律诉讼。

  第五条

  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两名副秘书长、专家职员(以下统称官员)和一般服务职员组成,按以下方式提名、任命或聘用:

  (一)秘书长由三方按照大韩民国、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顺序轮流提名,由三国外长会议任命,任期两年。

  (二)除非三方另有约定,秘书长所属国家以外的其他两国各提名一名副秘书长,由三国外长会议任命,任期一般为两年。经三国外长会议同意,副秘书长可连任一次,时间不超过两年。

  (三)专家职员由三方提名,由秘书长任命。

  (四)秘书处履行职能、开展活动所需一般服务职员由秘书长聘用。

  二、秘书处设立协商委员会,由正副秘书长组成,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交其考虑的事务做出决定,并根据第三条第二款就重要事项征询三方意见。

  三、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由秘书长建立秘书处组成部门,以使秘书处有效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促进三国各领域合作。

  第六条

  秘书长代表秘书处,对秘书处职能和活动负责。秘书长还负责管理秘书处,尤其是:

  (一)就秘书处职能和活动以及秘书处年度预算准备年度报告,必要时准备临时报告,经三国外交高官磋商同意后,提交三国外长会议批准。

  (二)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制订和修订秘书处内部规定和条例。

  (三)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确定提名官员的基本条件,包括薪酬事务;经商两位副秘书长,向提名方建议终止有关专家职员的任命。

  (四)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设立一般服务职员职位,确定薪酬等雇佣条件。视情况需要,依据本条第(二)项所述规定和条例,聘用称职人员出任一般服务职员职位和解雇一般服务职员。

  (五)签订秘书处运行所需的合同。

  第七条

  一、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在这方面,副秘书长尤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就三国合作未来发展方向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二)经秘书长授权,代表秘书处出席会议、典礼和其他活动。

  (三)为秘书处研究活动提供支持。

  (四)经秘书长授权履行其他职能和开展其他活动。

  二、秘书长职位空缺,或秘书长无法履行职责时,依据第六条第(二)项所述规定和条例,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

  第八条

  一、东道国政府负责为秘书处运行提供并安排房舍。

  二、秘书处运行费用由三方平等缴款承担,三方平等缴款须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

  一、在东道国,秘书处及其官员依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同达到秘书处目标、履行职能并开展活动相称的特权与豁免。

  二、东道国政府以外的各方,可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各自国家授予秘书处正常运行所需的特权与豁免。

  三、对于秘书处及其官员使用或拥有的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造成无法通过保险赔付的事故损害,特权与豁免不适用于东道国对有关合同或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管辖。

  四、秘书处应始终同东道国有关部门保持合作,避免出现滥用本协议授予的特权、豁免和便利的情况。

  五、如东道国政府认为发生了滥用本协议授予的特权或豁免的情况,东道国政府和秘书处须进行协商,以确定此类滥用是否发生,如确认发生,应确保此类滥用不再次发生。

  第十条

  一、除非秘书处明示放弃豁免,其房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诉讼管辖豁免。任何对民事或行政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判决执行放弃豁免,对判决执行放弃豁免须另行做出。尽管有前句所述,如秘书处主动发起法律诉讼程序,可视为秘书处不仅对该法律诉讼,而且对其判决执行也放弃了豁免。

  二、秘书处房舍不受侵犯。秘书处档案,以及一般而言秘书处拥有的所有官方文件和文献不受侵犯。

  三、秘书处官方通讯享有不低于东道国政府给予东道国内外国外交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待遇。秘书处有权通过信使或使用密封的邮袋收发书信和其它官方信件,秘书处的信使和邮袋享有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四、秘书处在不受任何形式的金融管制、规定或延期偿付限制的情况下,可以:

  (一)持有各种资金或货币,开设各种货币账户。

  (二)从东道国或在东道国内自由地转入转出其资金或货币,将其持有的任何货币兑换为任意其他货币。

  五、秘书处在行使本条第四款所述权利时,须遵守东道国法律,在不损害秘书处利益的前提下,应对东道国政府提出的交涉给予必要重视。

  六、秘书处,其房产和资产:

  (一)免征一切直接捐税,但仅为公共设施服务收费的不在此列。

  (二)秘书处为官方用途进出口的物品免征关税,且不受禁止或限制。不言而喻,除非在东道国政府决定的条件下,享受豁免所进口的物品不得在东道国销售。

  (三)秘书处进出口自身出版物免征关税,且不受禁止或限制。

  七、秘书处在出售动产和不动产时,如消费税等税款构成交付价款的一部分,秘书处通常不得要求免税。但是,秘书处为官方用途进行重要采购时,东道国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通过适当的行政安排免除或返还扣缴的关税或税款。

  第十一条

  一、秘书处官员:

  (一)得自秘书处的薪水和津贴免予征税。

  (二)同其配偶及其抚养的在东道国领土范围内生活的亲属,免受移民规定限制,免除外来人口登记,免服兵役。

  (三)初次到秘书处就职时,供其个人、配偶及其抚养的亲属使用的家具和家居用品免交关税。

  (四)在货币汇兑方面,享有不低于任何其他设在东道国的国际机构之相应级别官员的便利条件。

  二、东道国政府无义务将本条所述特权与豁免授予身为东道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官员。

  三、授予官员之特权与豁免,只是为了秘书处利益,而不是为其个人利益。对于依据本协议授予秘书处官员的豁免,秘书长在其认为豁免有碍实现司法公正、放弃豁免无损于秘书处利益时,经与副秘书长协商,有权利和义务予以放弃。如有必要,授予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豁免由三国外长会议放弃。

  第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语言为英语。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财务每年进行审计并向三国外长会议报告。审计程序由秘书长确定,由三国外长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可对本协议提出修订建议。经三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须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已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本协议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三份,均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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