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1-05-02
  【生效日期】2011-05-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文件来源】外交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第二轮战略对话新闻公报

  2011年5月2日,中国与海合会举行第二轮战略对话,会后双方发表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第二轮战略对话新闻公报

(2011年5月2日,阿布扎比)

  2011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第二轮战略对话会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举行。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和海合会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部长阿卜杜拉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共同主持,科威特国副首相兼外交大臣穆罕默德·萨巴赫·萨利姆·萨巴赫、巴林王国外交大臣哈立德·本·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阿勒哈利法、海合会下任轮值主席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国务大臣纳扎尔·本·奥贝德·迈达尼和海合会秘书长阿卜杜拉提夫·本·拉希德·扎耶尼出席。

  双方对近年来中国和海合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及其在各领域取得的成果感到满意。双方一致认为,战略对话机制的启动增进了双方的互信与合作,加强了双方的磋商与协调。

  双方强调,愿根据2010年6月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以及2004年6月在北京签署的“经济、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双方在各领域的磋商、协调与合作机制。

  双方认为应尽早召开双方专家会议,为落实上述框架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在贸易、投资、能源、文化、教育、科研、环境、卫生等领域的有关内容制定行动计划,确定具体时间表。双方同意继续加强磋商,尽早完成自贸区谈判。

  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有关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强调,地区国家间关系应建立在睦邻友好、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之上,并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原则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争端。双方支持海合会国家为维护其安全和稳定采取的举措。

  双方一致认为,中东海湾地区战略地位重要,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维护该地区的和平稳定符合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方欢迎并支持海合会为解决也门当前危机所作努力。

  双方强调中东成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重要性,承认所有不扩散核武器缔约国在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措施和条件并接受其监督的基础上,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合会方面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方面的盛情款待和精心安排表示赞赏和感谢。

  双方商定于201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中国—海合会第三轮战略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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