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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作者:董凡超 发布时间:2024-08-08 14:06:4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门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落实和完善”,这既体现出党中央一以贯之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更蕴含着我们党对司法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持续深化。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的《若干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加强内部制约监督 “当前检察听证工作还比较落后,‘应听证尽听证’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要办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案件,做好优案培育工作。”“要高度重视此次县委巡察组反馈的整改意见,切实抓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7月23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召开2024年第二季度内部制约监督联席会议,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立足各自职能特点,对《第一季度内部制约监督联席会议纪要》中点名的问题的相关整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202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各院领导针对本单位内部制约监督联席会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了交流发言。 大家一致认为,司法责任制与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相辅相成,县检察院要认真推进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坚持机制的规范运行、常态运行,定期督导。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要求,新的《若干意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是新的《若干意见》制定的一项重点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新的《若干意见》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强化制约监督有机结合的原则,专章规定“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分别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管理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加强制约监督并不是改变‘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而是帮助、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强化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高景峰表示,新的《若干意见》对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原来的监督管理责任与司法责任中的故意、重大过失并列,属于司法责任的形式之一。新的《若干意见》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这样一方面更加有利于明确谁来办案、谁来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更加凸显了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此外,新的《若干意见》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健全完善职权清单 严把“入口关”,单设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不唯资历、不唯学历、不唯奖励,公平公正公开组织6次遴选,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2106名检察人员选任为检察官; 打开“退出门”,制定员额退出和任职回避办法,把员额管理与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追究等有机衔接,先后有326名检察官退出员额,杜绝进“保险箱”、吃“大锅饭”现象,让检察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积极开展清廉检察院建设,强化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让检察官履职办案更有底气; ……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统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有效破解检察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等难题,优化检察官成长路径,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各地检察机关强化“选育管用”工作实效,坚持用人导向,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员额能进能出,以严管厚爱有机结合激励检察人员担当作为。 “对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加强检察官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方式。”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表示,新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 健全完善职权清单,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新的《若干意见》还赋予省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的制定权。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应当报最高检备案。“这样既能保证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也能照顾到不同地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实际情况。”高景峰说。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根据审核台账、流程监控台账、预警问题台账,每月通报办案流程监控评比情况,每季度进行案件质量抽查评查,定期开展优秀法律文书、优秀检察案例评比。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案件都要经过“三评”程序。 峰峰矿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志涛介绍说,该院树立全链条、融入式监督理念,探索“三训三评一问责”机制,融合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一体推进对“案”的管理和对“人”的监督。 “三训”,即聚焦办案理念、办案规范、办案质效三个方面开展多形式的素能培训,如邀请专家学者、检察实务专家来院讲课,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抓细案卡填录及案卷装订培训,开设检察微课堂、政法周末大讲堂等,全力提升干警办案水平。 “一问责”,即检务督察部门依据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通报,对办案人员进行督察问责,通过制定督察整改工作台账和整改进度表强化跟踪督办,通过编制积分清单对检察人员履职情况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明确追责问责情形,实施分类追责问责。 峰峰矿区检察院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是此类实践探索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不断探索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推广开展交叉评查、提级评查、异地评查等,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在探索对所办案件进行普遍评查,在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以来,最高检每年组织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活动,共抽选800余件案件进行评查,对评定瑕疵、不合格等次的问题案件进行通报。今年上半年,最高检又对部分省市院撤回起诉、无罪等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并通报了25件不合格案件;同时注重评选优质案件,加强正向业务引导。各地检察机关也按照最高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2023年以来共对60余万件案件综合运用各类评查方式开展质量评查,有力促进了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据石献智介绍,新的《若干意见》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 根据这一规定,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常规抽查,是指对于每位检察官,每年度按照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重点评查,是指对于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发现问题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进行逐案评查。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选择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某些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门性的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一方面按照新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对于经评查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严重瑕疵的案件,实践中也是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切实将司法责任制要求贯彻落实到各个办案环节。”石献智说。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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