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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惹祸坑爹又赔钱 法官:家庭教育令请查收
作者:穆童 发布时间:2024-06-19 15:58:51
探索欲、好奇心本是孩子的天性,可凡事都应有“度”,一旦“玩过了头”就可能成为麻烦事。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熊孩子”砸坏售货机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结案后,法官还专门向孩子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敦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及监护职责。 2023年11月某天下午,9岁的小明(化名)和小刚(化名)放学后与其他4名小伙伴在家附近玩耍。几人对一处无人便利店产生了好奇,橱窗里的现金红包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在多次触碰无人售卖机没有反应后,小明和小刚手持金属物体砸向售货机的橱窗,几番操作后,二人将破损橱窗中的现金红包取出,与小伙伴们扬长而去。事发后,店主刘先生发现无人售货机玻璃碎裂且部分物品丢失,立即查看监控并报警。经公安机关落实,此事为小学生小明、小刚所为,由于二人未满14周岁,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民警要求二人的监护人对孩子加强教育,并告知刘先生所受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后,由于小明、小刚的父母拒绝赔偿,店主刘先生遂将小明、小刚及其二人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080元。 庭审中,只有小明一人的父亲参加了庭审,小刚的父亲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小明的父亲辩称,当时在场涉案的一共有六个孩子,不应当只由小明、小刚两家承担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案发时确为小明、小刚砸坏售货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事发时还有其他4名人员在现场围观,但并未参与砸机器过程,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场其他人员实施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故对被告此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小明、小刚作为共同侵权人,原告刘先生主张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因小明、小刚为限制行为民事能力人,原告主张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告提供的维修报告,可证明售货机损失为6200元,考虑到经营损失及货品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定原告经营损失及红包、物品损失共计6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明、小刚及其二人父母赔偿原告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8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两位孩子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如果“熊孩子”闯祸造成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熊孩子”闯祸背后,很多情况下是父母的纵容和溺爱造成的。为了督促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希望家长都能明确自己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既要照顾、保护未成年孩子,也要对其合理管教,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从小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父母千万不要以为孩子小,犯个小错,没什么大不了的,这种思想千万要不得,如果不加管教,长大后可能更加顽劣,可能犯更大的错误,到时候后悔已经彻底晚了。 最后,暑假就要到了,提醒父母在假期里尤其要关注孩子们的安全和健康,以确保孩子们能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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