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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与叔父一起生活,一定构成无因管理吗?
作者:胡兰 发布时间:2024-01-04 15:19:07
叔父向侄子索要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被告张小某的二叔。因张小某年幼丧父,母亲改嫁后张小某跟随母亲到河南平顶山生活。2021年张小某母亲因车祸去世,几个月后,张某前往河南平顶山将张小某带回家中抚养近一年。后张小某同继父继续回河南生活。2023年3月张某将张小某诉至法院,称被告张小某现已成年,应当支付原告张某夫妇对其近一年的抚养包括垫付的生活(衣食住行)、学杂费等共计30000元。 被告张小某辩称,在张某家生活期间,其花费由继父供养,原告诉称的无因管理,被告张小某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即“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以及“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合理费用。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对张小某进行了无因管理,以及无因管理的费用为多少。审理过程中,原告除向法院提交3张购物票据,共计3642元外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被告张小某向法院提交其在张某家生活期间继父向张某进行汇款的凭证,5次汇款额共计19000元,作为张小某在张某家中生活期间各项开支的费用。原告张某对此予以认可。结合案件事实,综合案件证据,张某对张小某进行为期近一年的照顾实为受张小某继父的委托,张小某继父向张某支付相关费用。该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并不符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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