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公正司法
作者:赵婕 发布时间:2023-12-06 10:40:54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在行政复议、司法鉴定、监狱“减、假、暂”等项工作中,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充分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化解争议推动公正文明执法 这是一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行政复议案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发现涉案行政机关作出取消资格决定时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遂积极向该行政机关释法说理,指导支持其主动走访企业,对企业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精准指导,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纠纷得到很好化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推动“治未病”,指导相关行政机关就该类工作的程序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完善工作规范和法律文书模板,做到“发现一个问题,规范一类行为,堵塞一类漏洞,建立一类制度”,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行政复议是规范行政行为、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制度,也是解决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职能,深度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源治理,在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助推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案件算不上复杂,但却体现了复议为民的宗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 2022年8月6日,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彭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时不慎摔倒受伤,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于今年2月13日向当地的社保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保中心经审核发现,彭某2022年8月工伤保险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属于拖欠工伤保险费用期间发生工伤,遂根据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告知书》。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后,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就案件事实、证据与企业经办人进行核实,听取企业意见,查明用人单位欠缴情况的出现与社保系统的上线数据不稳定及社保中心未为该公司提供充分的沟通渠道有关,且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已回复参保企业待系统推送数据准确后再行缴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社保中心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而未充分考虑参保企业出现欠费的原因系社保系统的上线数据不稳定的情况,据此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缺乏合理性。于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制发《行政复议提示函》的方式,将调查情况通报社保中心,同时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经积极协调沟通,社保中心主动启动自我纠错机制,撤销了原告知书,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据了解,各地行政复议机关办案过程中,在坚持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同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切实推动公正文明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加强了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执行保障,明确了约谈、通报批评等工作措施,还增设了决定书、意见书抄告制度等,这些规定让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加有力有效。 让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李某某因右足外伤到某医院接受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致使李某某术后出现神经损伤。李某某就医疗损害赔偿多次找医院协商无果后,来到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指派本中心律师承办该案。接案后,承办律师在认真分析证据,细致调查取证后,提出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思路。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申请了司法鉴定,证明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受援人索赔提供了证据支持。去年10月,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医院对李某某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医院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的判决。一份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医院按期支付了款项。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引领,持续深化改革,强化监管,着力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北京市司法局以规范化、制度化、优质化为方向,推进出台《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等多项制度性文件,明确市区两级司法鉴定管理职责,规范和完善投诉处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推动新时代首都司法鉴定工作高质量发展。目前,北京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90家,司法鉴定人1200余人,连续两年办案量超过10万件。 贵州省司法厅认真落实司法部有关规定,严格准入、严格监管。2021年,组织开展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共派出专家组23个,专家183人次,顺利完成48家司法鉴定机构及660名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家底”,有力推动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共2900余家,鉴定人3.6万余名,近年来年均办理司法鉴定案件300万件以上,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建章立制彰显“大墙内”公正 自动记录、一秒汇总、公开透明、不可篡改……贵州事福泉监狱借“智慧监狱”建设的东风,探索创建了一套科学规范、智慧高效的罪犯劳动改造考核数字应用系统,让罪犯劳动改造计分考核公开透明、有迹可循,最大限度压缩人为可操作空间,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精准的数据信息,从源头上预防“减假暂”腐败问题发生,提升刑罚执行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减假暂”中司法公正的新期待,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21年,司法部修订《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统一考核标准和结果运用,从严把握“三类罪犯”计分考核,严格控制加分,从源头上规范减刑假释办理。 据记者了解,司法部还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减刑假释从监狱管理考核、提请减刑假释到检察院监督、法院裁定,进行了全流程严格规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法定条件、办案程序、交付衔接等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与刑事法律相配套,较为完备的“减假暂”工作制度体系。 在司法部的指导下,全国监狱系统着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以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为抓手,规范执法司法权运行,依法推进“减假暂”制度适用。 为了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条件,杜绝执法随意性,堵塞司法腐败漏洞,致力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山西省监狱局出台《山西省依法办理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破解了“确有悔改表现”评价、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再犯罪危险评估等制约执法的难点问题,为依法推动“减假暂”案件依法办理提供制度保障,有力确保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江苏省监狱建立刑罚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厘清26项执法事项流程和责任主体,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执法权力;出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工作规范,制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负面清单;创新建立执法办案择优呈报、提级审核、集体审议等全周期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标准指引,健全财产性判项、狱内消费与罪犯减刑假释关联机制。为确保司法公正,有效防范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的发生,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还构建与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度+科技+公开”制约监督机制,实施全时空网格化监督,对民警执法现场进行“7×24”在线督查;开发运用区块链执法监管平台,上链监控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假释环境评估、考核奖惩等77个执法流程节点,目前已上链数据20.5万余条;建立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制度,建成监狱与法院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确保了“减假暂”制度执行中的公正性。 来源:
法治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