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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法院宣判2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作者:曾建黔 王业太 发布时间:2023-11-30 14:55:26
为严惩拒执犯罪,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利益,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宣判2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案例一 毛某国与毛某龙、毛某辉、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毛某辉、左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赔偿毛某国1.8万余元及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因毛某辉未履行赔偿义务,毛某国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毛某辉仍拒不履行。期间,毛某辉修建了私人别墅一栋。2023年,公安机关立案后,毛某辉立即支付赔偿款及受理费,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武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有自首、支付案款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毛某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刘某华、刘某与李某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田赔偿原告刘某华、刘某因肖某梅、刘某月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田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武冈法院立案执行。2021年,政府向李某田发放补偿款1.6万元,李某田予以转移并开支,武冈法院仅强制扣划4000余元,其余判决款项均未履行。到案后,李某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武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隐藏、转移财产(补偿款),拒不交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田有期徒刑八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面对债务或者赔偿时,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下一步,武冈法院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营造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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