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最高法:加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
作者:张昊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4:22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此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案,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介绍说,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以采取三种措施:一是如果侵权言论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二是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三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来源: 法治日报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