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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毛奶全 王兴梅    发布时间:2023-08-24 13:55:32


  近年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一些因激情犯罪、无预谋犯罪、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一些过失犯罪案件,积极做好双方的情绪安抚工作,利用圆桌会议模式,建立一个特殊的渠道让双方进行对话沟通,通过被告人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弥补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使得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宽容和认可,最终化解冲突,恢复已破坏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刮碰碾压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马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广泛毁损,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一项三级伤残和一项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在现场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阮某某在保险理赔款外,额外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2万元,取得谅解。

  被害人王某某伤残严重,住院治疗中需要大量费用,且大腿以下截肢,需要假肢,后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相关人员赔偿。若直接对本案进行判决,之后是否能够实际得到履行,将是一个未知数,被害人今后的生活、工作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且被害人又急需钱款治疗。 

  本着“恢复性司法”理念,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考虑到本案造成一死一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剩余赔偿限额远难以弥补原告人的损失,而被告人阮某某的家庭情况一般,亦难以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金额,但其系受雇于福建省某公司,其驾驶车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雇主公司福建省某公司是否愿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承办法官通过多方努力,多次安排双方以圆桌的形式进行面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福建省某公司在保险公司理赔款外自愿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93万元,同时,被告人阮某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也根据自身情况各自承担了赔偿义务,本案最终以170余万元的赔偿总额促成案件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恢复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为双方搭建起对话沟通的平台,在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对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促进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化解,进一步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关系呈现良性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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