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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泡水车,能否以欺诈为由索要三倍赔偿?
作者:吴婷   发布时间:2023-04-17 14:48:58


  商家称原版原漆的精品车却为“泡水车”,能否以欺诈为由,要求退款并索要三倍赔偿?近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专业平台遇见心仪二手车,已有检车证书仍不放心

  2022年10月,原告王某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涉案车辆出售信息,被告二手车公司及员工向其承诺车辆为原版原漆的精品车,车价为88000元。两日后,原告到达被告处看车,被告向其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A对车辆的检测报告,显示“无泡水、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双方当日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以上不符退一赔三”,还约定“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赔偿对方10000元违约金”。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87700元 (剩余300元为被告赠予原告的油款),当日将车辆开回老家。

  购车后两日,仍不放心的原告自行委托检测机构B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车辆泡水异常3项,即仪表台骨架锈蚀浮锈、水印等内容,检测结果为“非重大事故车、非火烧车、泡水车”。原告遂告知被告检测结果,被告主动要求原告另行委托C检测机构对车辆再次检测,并表示愿意承担检测费用。C检测机构通过查询该车辆的保险记录得知,该车曾因大雨涉水出险,保险公司理赔2000元。但最终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仍然是“非重大事故车、非火烧车、非泡水车”。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隐瞒车辆泡过水等重要信息,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退一赔三、支付违约金等诉请。

  法庭上被告辩称,销售涉案车辆前已经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和质量检测,且认定该车辆非重大事故、非泡水,原告购车时已向其出示检测报告,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 877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原告退还被告车辆;

  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10000 元、赔偿损失 5555 元。

  法官说法:能否以欺诈为由索要三倍赔偿?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惩罚不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安排。在此情况下,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既要考虑客观行为,也要考虑主观状况。原告在购买该涉案车辆时,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且在原告购车时也向其出具了该检测报告,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手车辆买卖协议》中的备注条款“甲方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以上不符退一赔三”系双方协商后订入合同,并非是被告主动以此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原告提出车辆是泡水车后,被告主动提出再次检测,根据A检测报告和C检测报告,均显示车辆为非泡水车,且C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后了解了车辆出险的情形后,依然将车辆评判为非泡水车,说明车况事实存在,只是不同的检测机构对于泡水的评判标准不一致。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明知车辆泡水但故意隐瞒,因此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呢?

  被告是否违约,基于车辆涉水应当如何认定。针对涉案车辆共有三份检测报告,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车辆出险照片及理赔情况,可以证明车辆确实因大雨出险,属于涉水车辆,双方在《二手车辆买卖协议》中特别备注,甲方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说明是否水泡是原告是否购买车辆需要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无论本车涉水程度高低、对车况的影响大小,因大雨导致车辆涉水报保险维修,涉水事实存在,不满足合同约定的非水泡条件。此外,被告作为二手车买卖的专业机构,在出售车辆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对消费者负责,现车辆存在瑕疵,被告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最终根据合同约定及原告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

  备注:判决作出后第二日,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亦将车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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