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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构建老年人法治保障“同心圆”
作者:张昊   发布时间:2022-12-12 14:45:40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十批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介绍说,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类型。检察机关聚焦老年人诉讼、财产、医疗、退休待遇等问题依法履职,关注和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共同推进构建老年人群体法治保障“同心圆”。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今年1月到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50余件。“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以护航老年人权益“小专项”为抓手,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政策要求,依法、公平、有效解决老年人合法合理诉求。

  张相军说,下一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全面深化监督,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活动,以“小专项”为切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相结合,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诉源治理。

  能动履职多元化解矛盾

  邱某,1936年9月出生,原系浙江省某县总工会教办职工。1963年,邱某因单位精简人员被作为“政转企”干部转至某工厂工作,其人事关系留在总工会,享受行政级别24级待遇。后邱某工作调动,部分原始档案遗失。2003年湖州市开展“政转企”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邱某申请补助,因档案缺失未被列入补助人员名单。

  2018年11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府“政转企”补助政策落实退休待遇。法院以邱某起诉材料不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邱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邱某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认为,邱某起诉时材料欠缺,法院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尽到充分释明义务,法院两次补正告知后,邱某未能按要求补正,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深入调查走访了解到,邱某的原始档案材料因单位未妥善保存而缺失。邱某要求获得“政转企”补助有合理性。检察机关希望调取其他证据以证实邱某干部编制身份,多方查找未有所获。考虑到邱某已至耄耋之年,身体欠佳,为争取合理诉求多年申诉奔波,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办案人员为疏解邱某负面情绪,围绕法院审查事实、裁定结果的正当性、合法性等,多次到邱某家中耐心解答法律疑惑并进行心理疏导,努力解开邱某心结。为改善邱某生活质量,市区两级检察院积极对接职能部门争取老年人政策帮扶,联系街道紧密关注邱某的生活;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让当事人真心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邱某最终息诉并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关注案件中老年人的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对因不能归结于自身原因导致权利受损的,耐心释法说理解心结,消弭矛盾;能动履职,多元化解,运用司法救助与争取社会帮扶、政策支持等手段,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依法监督推进诉源治理

  刘某某(1951年3月出生)原系四川某药业公司(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在职期间于1996年7月购买公司职工宿舍,支付购房款3700余元,并居住至2016年,后因照顾孙子搬至成都居住。其间,刘某某将户籍登记到该房屋地址,以自己名义办理水、电、气户头。

  2008年7月,因企业转制,药业公司向乐山市房改办申请办理58户职工住房房改手续。药业公司以刘某某因病在外就医未归不能及时完善购房手续为由,申请延缓办理涉案房屋的手续,至房屋拆迁时未完善手续。

  2018年9月,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隶属于某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因该房屋无权属登记而认定为国有资产,遂与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结算。后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房屋实施拆迁(机构改革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职能由区自然资源局承继)。

  2019年3月,刘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刘某某对被拆迁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刘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刘某某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调查核实,先后查询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资料,走访核实刘某某购房情况,调取破产转制政策文件等,查明涉案房屋无权属登记,但当时药业公司确有为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思表示。在药业公司剩余资产划转到某区人民政府时,文件表明该公司所有房屋均已出售。刘某某因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某区自然资源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提起数件行政诉讼。

  为一揽子解决纠纷,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包案,主持召开听证会。结合申请人诉求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围绕刘某某是否实际具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拆迁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等争议焦点,听证员充分表达观点,支持刘某某合理诉求,希望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乐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与案涉拆迁行为之间有实际上的利害关系,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乐山市检察院与法院、行政机关5次座谈,深入沟通共促争议化解。考虑刘某某年逾古稀、照看孙儿等情况,检察机关到其成都住所地多次沟通耐心疏导。后某区自然资源局与刘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场兑现补偿款18万余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涉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客观公正,兼顾历史与现状、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全面深入调查核实,查明症结。检察机关应能动履职,依法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诉源治理。

  督促法院规范庭审程序

  2020年7月,李某某等9户24人(8人60岁以上,年龄最大的89岁)因与北京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分别起诉至某区法院,均委托律师何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分别立案。法院合并9起案件并公开开庭审理。多名原告计划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陈述意见,但法院仅安排诉讼代理人何某坐在原告席,其他原告被安排坐在旁听席。

  庭审中,多名原告举手示意要求发言未被允许,有原告站起发言被制止。法庭笔录记载,对于关系原告重大利益事项,被告曾表示应明确原告本人意见,但原告未获发言机会。法庭笔录记载李某某等24名原告均未到庭。李某某等9起案件的原告认为法院未保障其诉讼权利,遂将何某的代理权限由特别授权代理变更为一般授权代理,并申请重新开庭审理,法院未再开庭审理。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均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今年1月,李某某等19人分别就8起案件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法院将9起案件合并审理,另一案当事人未申请监督,但案件可能存在同样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受理了9起案件。

  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大、人数多、腿脚不便等情况,检察官赴当事人家中当面听取申请监督意见,向律师了解情况,并调取证据材料,核实庭审情况。

  今年3月,检察机关针对9起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审判程序问题进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在流程上特别为每位当事人提供表达诉求的机会,力求全面、细致了解诉讼过程和庭审情况,为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提供支撑。听证员一致认为,庭审中当事人诉讼权利未依法得到保障。听证员意见为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起到了释法说理效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法院存在未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提出新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的问题。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充分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某区法院予以接受。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从保障老年人诉讼权利出发,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规范庭审程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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