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龙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补植复绿+碳汇补偿生态”的诉讼请求。
2022年,龙某某购买天柱县高酿镇某村“枫木坳”的松树林并办理了5m3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砍伐树林贩卖。经鉴定认定,龙某某共砍伐“枫木坳”88株松树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2.7758m3,扣除其办理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方采伐林木蓄积为37.7758m3。被滥伐林木的森林属于公益林,给当地林地固碳释养、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等生态功能带来严重损失。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在追究龙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滥伐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和购买碳汇来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经多次向龙某某宣传法律政策,龙某某表示愿意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生态进行替代性修复。为此,检察机关委托相关行政部门对受损的林地资源进行碳汇价值测算,龙某某需支付补植复绿费及认购林业碳汇共计7549.44元。在审理过程中,龙某某已向相关行政部门预交碳汇款项。经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龙某某交纳的林业碳汇款项已实现替代性修复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检察机关正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碳汇补偿”办案新模式,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以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