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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山寨”烟盒575万余件 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作者:黄雅雅 徐帆丽 发布时间:2022-11-07 15:27:03
近日,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575.284万件,及用于制造的材料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浦城县一工厂内组织工人非法制造印有品牌香烟标识的假烟盒,并将成品运往广东汕头,交由林某(在逃)等人销售。同年10月,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生产窝点,依法扣押非法制造的假烟盒及用于制造的材料和工具,并抓获被告人黄某。 经统计,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575.284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其在主犯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注册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志、标识,更承载着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如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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