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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以投资回报为幌诈骗523万元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22-10-26 15:06:52


  编造虚假事实,以邀请他人投资为名骗取钱财。你以为的投资,实际上是诈骗,你以为的朋友,实际上是“披着羊皮的狼”。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90年,与被害人蒋某系老同学。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微信联系被害人蒋某,谎称接到国外和外地旅游小商品订单,需要投资,多次要求被害人蒋某转账,被害人蒋某分十四次通过银行转账1345.27万元到被告人陈某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陈某以“投资回报”为由通过银行转账返还蒋某746.722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还通过微信转账18.6万元给被害人蒋某,被告人陈某名下并由其出资的奔驰车一辆,由被害人蒋某拿走并折价16.8万元转给了他人,款项用于折抵蒋某的债务。由被告人陈某出资挂在蒋某名下的保时捷车一辆,折价42万元给了蒋某。经统计,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共退还被害人蒋某款物折价共计人民币824.1222万元,尚欠521.1478万元已被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通过其亲属退还被害人蒋某15万元。2021年1月被害人蒋某报案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蒋某某谎称其系桂林市旅游局的工作人员,以“正在做民宿生意”需要投资为由,向蒋某某要钱。蒋某某信以为真,即于同年9月7日将37688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陈某的微信账户上。2020年10月间,陈某以投资收益为由归还蒋某某300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蒋某某谎称蒋某的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蒋某某要钱,蒋某某信以为真,即于同日分2次将18000元转至陈某微信账户上。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仍有25688元未退还被害人蒋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达人民币523.71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陈某认罪及退还部分赃款,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还被害人蒋某、蒋某某经济损失。

  象山区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大对严重危害桂林旅游建设与发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稳步发展,为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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