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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法院改革审判方式效果显著
作者:雷春荣 发布时间:2022-10-09 16:05:26
面对案件持续高位运行、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在省高院和宜春中院的直接指导下,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围绕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行了一些列的探索,通过细化分流标准,完善程序衔接,促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实现“繁出精品、简出效率”。截至2022年9月30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214件,结案10963件,结案率为97.76%,由全宜春市的倒数越居全宜春市第一位。主要做法是: 一是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到人尽其用、人尽其才。该院设立1+1+1的审判模式,即一名入额法官带一名助理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此外还设立了保全执行组,专门从事财产保全工作,把法官从人物繁重的保全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办理案件。同时精简机构,减少综合部门人数,每个综合部门基本上都只有一人,而且身兼数职,被安排到业务部门办案。向社会聘用书记员、信息员、执行辅助人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院庭长带头多办案、办难案。 二是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办。该院明确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将事实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交民事小额速裁团队快速处理,做到当天立案,当即处理,大幅度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审理周期,最终达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目标。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作用,实现“简案快办、以简化多”。2022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诉裁审结案件达2296件,约占全院案件数量的50%。针对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交由专业审判庭室(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动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审理,做到繁案精审。对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复杂案件,采取庭务会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法院组建的民事法官专业会议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专业会议讨论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该院还实行重大案件汇报制度,规定凡是金额较大或是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等的案件,从登记立案开始到分派给具体承办人,必须层级汇报,及时跟踪了解案件进展和动向。 三是推行刑事轻案快审、做到裁判快速、量刑准确。该院将刑事“酒驾”、交通肇事、盗窃、未成年案件和其他类型轻微刑事案件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刑事案件,交由刑事速裁团队快速处理,刑事速裁团队做到两日审结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99 %以上。大力推进简易程序审理其他认罪刑事案件,适用率现已达90%以上。积极推进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 四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做到调解为主、调判结合。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该院对部分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详细列举诉讼渠道化解纠纷的特点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诉前调解简化相关程序,并采取灵活多样的纠纷处理方式。诉前调解在立案前完成,自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起以7日为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登记立案后由立案庭法官及时出具调解书,对于自愿撤诉的予以准许,不再制作撤诉裁定书。对于诉前调解未成功的,及时登记立案,由承办法官继续进行审理。 五是实行类案示范诉讼,做到集中审理、批量解决。对涉及同类诉讼的批量案件,该院选取一个或几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同类批量案件均按照此判例或调解方案进行处理。对简单地类似案件,则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连续审理,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宣判,高效解决。 六是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做到方式创新、快捷高效。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该院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对一定数量的案件的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依次审理,当庭宣判。对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动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要素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实行“要素式”庭审方式,根据当事人庭前填写的要素表,庭审时围绕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该院开通庭审直播平台,投入使用高清数字法庭,庭审时,经当事人同意,尽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刑事案件,尽量让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能够选择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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