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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野导游”购买伪造导游证揽客获刑4个月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2-09-22 14:25:08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假导游证案件。被告人唐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导游证被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被告人唐某在桂林市火车北站从事旅游拉客行业。因无导游资格,唐某遂于2017年10月根据张贴在墙上的制假证小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了一张姓名为唐某、编号为D-4501-00****的导游证。后唐某在旅游拉客行业中使用该伪造的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2018年3月,唐某在使用伪造导游证为他人购票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伪造的导游证一张。2021年12月象山区检察院以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象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根据制假小广告向他人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导游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考虑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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