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炜等七人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林某炜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该案系宝鸡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林某炜得知使用他人银行卡帮助境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可以获利后,明知其上线“莉莉老师”等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与被告人林某辉、白某某合谋成立工作室,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有偿租用他人银行卡,雇佣被告人白某冰等人充当管理员,雇佣宋某(已判刑)等人充当操盘手,为境外犯罪团伙提供代收资金、转付款等服务。林某炜等人共租用39人104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合计约6.18亿元。被告人林某炜在实施上述妨害信用卡犯罪活动中,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多人银行卡充当“安全卡”,对违法所得进行接收及分配。经查,林某炜通过其母的农业银行卡接收违法所得,后通过该银行卡向林某辉分配违法所得21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炜等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成立工作室为其提供代收资金、转付款等服务。林某炜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04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林某炜为掩饰、隐瞒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转账结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洗钱罪。林某炜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洗钱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考量林某炜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
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扶风县人民法院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就打击洗钱犯罪多次进行深入研讨。此例洗钱案的顺利宣判,有利于铲除自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的经济命脉,遏制犯罪蔓延,进一步强化了对洗钱犯罪活动法律威慑力,为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共同维护经济金融安全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