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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暴利倒卖香烟 男子获刑三年又罚金
作者:陈蕾   发布时间:2022-08-24 15:12:57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孟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多次在商超收购香烟后非法倒卖获利。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1月2日至1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赈酒”名义,向安乡县深柳镇15家商超收购香烟1482条,其中黄色芙蓉王牌香烟1464条、白沙牌硬盒香烟13条、白沙牌(和气生财)香烟5条。孟某某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将所购香烟销往南县、大通湖区等地的商户、茶楼、个人,共计销售香烟865条,其中黄色芙蓉王牌香烟849条、白沙牌硬盒香烟13条、白沙牌(和气生财)香烟3条,销售金额共计197820元。

  2022年1月13日,安乡县公安局、安乡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从孟某某小车内查获香烟617条,其中黄色芙蓉王牌香烟615条、白沙牌(和气生财)香烟2条,价值1406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贩卖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售卖烟草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心存侥幸非法牟利。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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