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案法官在审判调研中对于当事人“不诚实”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警告。
在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在于起诉时提交了一份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法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王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为9.8万元,借条上月息2分,“2”字有明显涂改痕迹,当即提出质疑。开始,王某称其中2000元是给付的现金,“2”是被告本人开始书写错误后亲自改正的。
法官结合证据材料,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细致观察王某神态,认为其言行存在不属实的可能,便决定予以警示提醒。当法官向王某详细解释明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当事人要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承诺保证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材料,如进行虚假诉讼,自愿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后,王某脸色大变,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即承认借款时自己扣除了2000元作为利息,实际借款金额为9.8万元、月息1分。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现在甚至已经联系不上被告。王某心有不甘,便私自将月息1分改成了2分。本案中,鉴于原告王某在法官的释法下主动陈述该事实并承认错误,且该行为并未对诉讼活动造成明显妨碍,便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不诚实”的行为提出严厉的警告。
法官提醒:“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信用也是每个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必须恪守的“帝王条款”,法律在保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从维护公平正义和确立法治尊严角度也必然会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希望每一个公民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千万别拿法律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