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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人寿保险,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费亮亮 发布时间:2022-07-08 16:02:07
基本案情 2004年初,李琦(化名)刑满释放后混迹于其姐在含山及周边开设的赌场。借助赌场的影响,李琦以家庭亲缘、同学感情为纽带,逐渐纠集了家豪、海超(化名)等人,通过在赌场站岗放哨、发放高利贷等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含山县逐渐形成以李琦为首,以家豪、海超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8年,三人被抓获归案。2020年11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向人保马鞍山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人保马鞍山分公司协助提取三人交纳的高额保费共计100万余万。 法院裁判 人保马鞍山分公司以该保费并非赃物、法院要求人保马鞍山分公司协助执行全部保费没有法律依据等理由向博望区法院提出异议。 首先,关于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问题。博望区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不是赃款赃物,而是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三人应履行的财产性刑罚;其次,本案中,李琦等人自2004年起即采用黑恶犯罪手段敛取钱财,直至2018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期间该三人主要从事黑恶犯罪活动,其收入也来源于黑恶犯罪活动。2016年至2017年间,该三人在人保马鞍山分公司购买商业人寿保险合同,并累计缴纳保险费共100余万元,该100余万元依法应当认定为该三人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最终,博望区法院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的特点,尤其以其中的人寿保险更为典型,已然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享有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三名被执行人均投标大额人身保险合同,且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相应财产性权益,亦未主动采取措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将属于三名被执行人财产性权益的保单作为本案执行标的,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人民法院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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