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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作者:万静 发布时间:2022-07-01 14:57:42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在五方面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改革。这五方面改革措施包括: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旨在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当前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不尽合理等问题,以至于不能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因此精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则是此次《指导意见》提出的首要任务。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从五方面提出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措施: 根据事权属性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以事权属性为基本依据,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原则,根据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特点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避免事权错配造成职能和管理的越位或缺位。 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对需要跨区域统筹协调或外部性较强的事务,适度强化省级责任,更好发挥省级在全域统筹、跨区协调、综合调控、统一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对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为市县级财政事权,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根据财政事权划分明确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除共同财政事权实行上下级共同负担外,其他财政事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 差异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共同财政事权要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坚持量能负担、差异化分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 落实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上级财政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下级履行相关事权的支出得到充分保障,不能让下级因履行委托事权而额外增加负担。要求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避免加重基层负担。 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近些年,各地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不断丰富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践,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为贯彻分税制原则,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合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指导意见》在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方面,提出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以税种属性作为收入划分的基本依据。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以税种属性作为收入划分的基本依据。要在不扭曲市场的前提下,让各级政府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并利于加强收入管理和促进区域收入均衡。同时,考虑到省级抵御风险冲击能力较强,且担负着调控和均衡区域间财力的职能,税基流动性强、分布不均、波动较大的收入更适宜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市县收入盘子相对较小,消纳收入波动的能力较弱,将税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收入作为市县收入或由市县分享较高比例,更利于发挥市县的管理优势。 对部分行业企业收入作均衡化处理。考虑到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跨区域经营,但收入缴纳较为集中的行业,如将其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注册地,会加剧区域间收入差距,同时也容易因收入波动对县区财政平稳运行产生冲击。《指导意见》提出,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 逐步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但有个别地方仍延续了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保护税源而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科学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不断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逐步形成。但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延伸,一些地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存在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公平统一市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除了上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外,省以下转移支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基层财力保障较为薄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亟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推动解决。 对此《指导意见》也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 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为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关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关于专项转移支付,《指导意见》要求,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同时,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效益,《指导意见》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作了明确要求。一方面,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这是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推动地方树牢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分配上,既合理保障,也厉行节约,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要紧处,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防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另一方面,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认为,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健全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框架,合理优化基本制度安排,更好发挥财政在资源配置、财力保障、统筹调控等方面的作用,充分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各级财政运行稳健、保障有力、长期可持续,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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