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郭某、徐某、吴某(均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租赁酒店经营K歌沐足,并将酒店部分房间作为卖淫场所,组建休闲会所。同年12月,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来到会所与吴某等人商议,带卖淫女在该会所卖淫及卖淫所得分成事宜。之后,李某带其招募的卖淫女陈某、彭某、胡某等来到休闲会所,根据卖淫女长相及服务水平,分成698、798、898元等不同价位。卖淫女卖淫一次,李某得相应抽成。2017年2月公安查处抓获李某同案犯及相关卖淫人员。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该休闲会所卖淫人员提供色情服务1032次,李某非法获利4000元。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容留、招募等方式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