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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 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有机统一
作者:倪 弋 发布时间:2022-02-17 14:33:58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3次修改。民事诉讼规则的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诉讼程序提质增速,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有机统一 不久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被告将道路铺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后,由原告提前垫付了工人工资,但项目完成后,原告多次催要所欠工资无果,不得已将被告诉至法院,并希望案件尽快开庭。 电话是空号、专递邮寄遭遇退件、原告多次上门自行寻找未果……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李芙蓉驱车前往被告家送达案件受理公告,但被告家中无人,大门紧闭。尝试多种联系方式后,依旧无法联系到被告。为尽快启动案件审理,近日,法院决定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适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实践中,大量公告无法送达的案件其实是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既违背公告送达制度初衷,也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李芙蓉说,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普及,人民法院大力推广适用电子公告,充分发挥其即时性、便捷性、全覆盖等优势,公告送达客观上不再需要过长的公告期限,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公告送达时间从60天缩短为30天,有助于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及时、高效的解纷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司法需求,同时制约着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效能的提高,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十分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此次修法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则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以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赋予在线诉讼法律效力,保障司法服务“不掉线” 2022年1月5日,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案件进行线上调解,为在广东省广州市工作的原告钟某、在澳大利亚旅居的被告欧某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原来,钟某与欧某夫妻感情破裂,二人经慎重考虑,由钟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希望能尽快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然而,由于欧某回国不便,钟某也因工作繁忙难以返回南宁。为此,法院决定以远程视频方式,对这起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到场的跨国离婚纠纷进行线上调解。调解过程进展顺利,最后双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这起离婚纠纷的成功调解,是在线诉讼模式日渐完善、愈发便捷的生动缩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谭庆华说,近年来,我国在线诉讼实践发展迅速,各级各地法院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深入广泛运用,有力保障了司法服务“不掉线”。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认可在线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同时赋予其与线下诉讼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说,这从基本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广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提供了制度依据、拓宽了应用空间,在国际层面也具先进性,对于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向更深层次的规则治理和制度构建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2022年1月4日一大早,江苏无锡滨湖区两诉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华康琳就来到调解室,打开笔记本电脑,在线登录了“江苏微解纷”调解平台,之前约好进行线上调解的两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经完成连线。 华康琳介绍,房屋销售代理公司为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提供中介服务,房屋销售代理公司认为,截至2021年年底,地产公司尚欠400余万元佣金未支付,但地产公司对这笔款项数额并不认可。通过微解纷调解平台,华康琳耐心细致地协调双方在线对账沟通,一个多小时后,账目终于明晰,地产公司也承诺将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佣金全部结清。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华康琳指导双方在手机上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并直接在微解纷平台线上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叮”,随着一声电子提示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收到了该份司法确认申请。承办法官进行书面审查后,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并查实双方提交申请时均“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于是便将裁定书以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手中。 “从线上调解到线上司法确认再到线上收取文书,整个过程一天内就完成了,不仅效率高且未产生诉讼费用。双方代理人看着电子邮箱中的司法确认裁定书,都表示非常认可和满意。”能够协助高效解决这起纠纷,华康琳很得意。 人民调解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确定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区分“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也可以开展司法确认,兼顾了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强调了调解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处长李承运说,这意味着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一些专业性和行业性调解组织,以及残联、妇联、消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得以更充分体现,丰富了人民群众解纷渠道,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为党委领导下“三治融合”的社会多方解纷力量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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