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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
作者:陈磊 孙天骄   发布时间:2021-12-20 13:06:46


  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现行教师法43个条文,《征求意见稿》共9章57条,包括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保障和待遇、奖惩和申诉等。

  现行教师法为什么需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是什么?教师法修订还需要纳入哪些内容?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徐玲。

  部分规定已经滞后 亟须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教育部公布《征求意见稿》的背景是什么?

  蔡海龙:我国现行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对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历经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状况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于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教师法的某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因此需要加以完善和修订。

  徐玲:教师法实施20多年来,部分规定已经滞后于社会、经济等外在环境的巨大变化,亟须进行修订。例如,教师法作为教师职业的专门立法,应“以师为本”,凸显教师主体意愿和主体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但现行教师法未能体现出新时代教师群体的意志要求,无法体现教师的权利主体地位,所以需要从立法角度规范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

  现行教师法通过聘任制、工资待遇等规定,确立了教师的事业单位专业人员身份及权利义务。但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现行教师法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教师权利义务和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化、缺少实操性问题,导致教师享有的法定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比如由于缺乏公共财政一体性保障,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福利待遇难以落实,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

  尊师重教,事关国家的兴衰存亡,对现行教师法进行修订,必将对我国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形成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重塑教师权利义务 强化福利待遇保障

  记者:《征求意见稿》共9章57条,最大的亮点是什么?拟解决现行教师法存在的哪些痛点?

  蔡海龙: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教师职业的公共性,规定公办中小学校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身份,并且基于这种特别法律身份,将重塑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还将强化对教师福利待遇的保障。

  这样有利于解决当前教师队伍建设中面临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理清了国家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国家在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责任,将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等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强化了国家对教师地位和待遇的保障责任,有助于普遍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助于解决农村地区基层学校教师待遇偏低、工作生活条件较差的现实问题。

  徐玲:现行教师法将教师定位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只是确定了教师的专业地位,未能清晰地界定教师的法律地位,致使教师法律关系比较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议。

  可以说,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厘清教师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将有助于保障教师享有相应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确保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平衡。

  记者:《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重要的新的制度创设?

  蔡海龙:提出了建立教师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即国家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职责任务和从业特点,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

  提高了教师职业的准入门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修订草案提高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为了提高对教师队伍的准入门槛,此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从业禁止方面的规定。这对于强化教师队伍的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进一步完善了教师职务和岗位聘任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教师职务方面,统一了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序列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教师初级和中级职务可以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这一规定有利于教师回归立德树人的本职工作,有望能够缓解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难的现实问题。

  徐玲:《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教师的考核制度与考核标准,重点强调要考核老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和心理健康状况;明确了教师的招聘程序与制度,特别是第一次规定了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应当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

  健全权利救济机制 细化准入退出规定

  记者:教师法修订过程中,您认为还有哪些内容需要予以规范?

  蔡海龙:还需进一步解决如何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救济问题。

  因为国家公职人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因其从事公务活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法律通常会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保障其公共性。将公办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意味着将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管理,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那么教师实际承担的义务,就有可能出现扩大乃至泛化的趋势;教师本应享有的权利,也有可能因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而产生实际上的减损。

  因此,法律在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律身份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教师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以达成权利和义务平衡。

  徐玲:《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的准入门槛,也细化了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4种情形,但没有对教师的心理素质提出要求,建议“在个人品德方面有重大瑕疵或存在重大心理疾病者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如果已取得教师资格,出现违反上述师德义务的行为或产生心理疾病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教师资格”。也就是说,需要进一步细化教师准入、退出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当地”的表述不够明确,是本县、本市还是本省,需要予以明确。另外只对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为什么不对“教师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呢?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提高教师待遇。

  储朝晖:《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其立意是提升教师的地位。但就一线教师调查的结果来看,教师们普遍反映当前的评奖、评职称等,对教师造成了很大压力,反而导致教师积极性降低。毕竟对于教育工作的评价,本身就是一个难度非常大、非常复杂的事情。建议谨慎设立教师评奖制度,在评选过程中必须体现客观公正性,至少不能为了评奖而评奖。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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