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毛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违法所得四万六千元,予以追缴。
2019年开始,被告人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假证件、假印章。被告人毛某在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各地公共场所通过张贴、喷印小广告的方式招揽生意,待收到他人需要制作假证、假章的消息后,通过手机、微信将客户需求发送给制假上家并向客户收取定金。上家制作完成后邮寄至客户指定的收货地址,被告人毛某要求客户支付尾款后,告知客户收件信息。至2020年8月止,被告人毛某以每件最低200元的价格伪造、买卖公安机关印章、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90余件,伪造毕业证等事业单位印章100余件;伪造、买卖公民身份证件40余件,非法获利4.6万元。
2020年8月31日,宣城市某物业公司在对宣城市区“牛皮癣”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墙、路灯杆、电线杆等处张贴或喷印大量办理假证的小广告。同年9月1日,被告人毛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从事伪造证件、印章活动,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