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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推动新时代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作者:蒲晓磊 发布时间:2021-08-26 09:52:58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师法是对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宋芳指出,与现行法相比,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增设“保障措施”一章,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增设专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进一步完善医师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并规定相应过渡机制,完善医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条件,明确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 进一步完善医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完善考核和评价机制,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的重要条件。 促进中西医结合。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在医师执业活动中加强中西医协同防治。 加强医防结合。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临床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的相关业务培训。 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推动更多更高水平医师为基层服务。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完善医师执业规则,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互联网诊疗,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的管理。 挥行业组织作用。明确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宋芳说,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医师,医师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中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从事医学教育等。 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明确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明确对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医师执业安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完善医师执业规则 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医师法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规则,加强医师执业规范,主要在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完善医师职责和义务,明确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明确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明确医师互联网诊疗规范,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明确“实习医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有关要求,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对医师的管理,明确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完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医师法以强基层为重点,在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在允许医师依法开展多点执业的同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明确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明确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明确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坚持中西医并重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师法坚持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并重。”宋芳说。 在加强中西医结合方面,明确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同时,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在加强医防结合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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