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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8月起施行
作者:徐隽   发布时间:2021-08-09 14:08:01


    在线诉讼须合法自愿;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证据扫描件经法院审核后和原件有同等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本月起正式施行,《规则》共39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

  《规则》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形成系统完备、指向清晰、务实管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是目前有关在线诉讼集成度最高、适用面最广、法律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被视为“网上打官司最权威的规则”。

  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平台,当事人可选择是否采取在线诉讼

  在微信搜索“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身份认证后,进入所在省份法院,点击“我要立案”,便可网上立案。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规则》首次明确,在线诉讼既可以全流程也可以仅某一诉讼环节在线办理。

  《规则》还明确,在线诉讼应遵循合法自愿、安全可靠原则。“合法自愿”原则,是指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或者主动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安全可靠”原则,是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4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

  “在组织机构设置、技术融合应用、诉讼规则构建、网络司法治理、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处于领先地位。”最高法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介绍。

  除确属网络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外,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

  网店经营者王女士居住在国外,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诉至法院。虽然法院全流程在线的诉讼模式让她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所有诉讼流程,但是案子的开庭时间是在北京时间下午4时,这让她犯愁了。由于当地与中国存在时差,她需要在当地时间凌晨4时参加庭审。借助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平台,王女士在早晨醒来后,打开手机“参加”网上庭审,就可以回复原告和法官的发问。

  据了解,《规则》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针对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审判质效。《规则》明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规则》对庭审环节的非同步审理作出特殊规定,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的特殊庭审形式,而不是在线庭审的常态。”最高法司改办指导处副处长李承运说。

  针对在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庭审秩序问题,《规则》规定了在线庭审纪律,要求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其中,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在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秩序规则,确保了在线庭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更好保障程序正义,坚决捍卫司法权威。”最高法司改办副主任刘峥说。

  李少平介绍,《规则》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在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原被告用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局共同搭建的“版权纠纷非诉调解平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经双方同意,法院将双方协议部署至区块链上,如被告在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将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动执行。

  “本案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自动执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场景特别是执行场景的变革性创新探索,有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2018年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构建了“天平链”司法区块链平台,着力解决电子证据存证、上链证据在线验证问题,并逐步将区块链拓展至执行、诉源治理等领域。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存证使用愈发广泛,涉区块链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区块链存证的审核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对此,《规则》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这有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严格区块链存证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进一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刘峥说。

  针对电子化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规则》指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同时为确保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在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这意味着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重复提交实体原件材料,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发挥了在线诉讼便民利民的作用。”何帆表示。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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