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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审判平等对待 营商环境有法保障
作者:梁平妮 马云云   发布时间:2021-08-09 11:14:03


  在涉外审判工作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要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记者选取其中的几例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以期提醒中外市场主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损失。

  大豆霉变索赔亿元

  理清责任赔偿三成

  2016年9月,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与哥伦比亚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巴西大豆的合同,由萨么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么科公司)所属的“阿德兰特”轮从巴西运输至中国。在该批大豆装船期间,有4次降雨停装记录。2017年4月11日,装船完成后,船长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2017年5月25日,“阿德兰特”轮到达山东省日照港外锚地,并向晨曦公司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晨曦公司办理进口、报检等手续,“阿德兰特”轮最终于2017年8月22日靠港准备卸货。晨曦公司登轮检查货物时发现大豆已霉变,遂以提单持有人身份向承运人萨么科公司主张涉案货损及费用损失1.29亿元及相关利息。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货损系由雨中装货作业、运输途中通风措施不当以及卸货迟延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萨么科公司应对涉案货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萨么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大豆变质系由自然特性造成,萨么科公司已尽到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在装货过程中,萨么科公司尽到了妥善、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运输期间,萨么科公司所采取的每日测量温湿度一次以及单一通风或不予通风的措施,与舱内外温湿度、天气变化情况不相适应,存在管货不当的情形,但该情形并非造成货损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是晨曦公司未及时办妥货物进口及报检手续,船舶在高温天气下等待靠泊卸货近百天;船舱通风能力有限,即使萨么科公司开启通风孔、舱盖进行自然通风,亦不能避免豆堆中下部热损。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萨么科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引发纠纷

  依法交付承运免责

  青岛隆合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合源公司)委托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出运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为签发正本提单。2019年3月,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在隆合源公司向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即收货人)索要货款时,其称已收到货物,但并未交付货款。隆合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随后,隆合源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辩称,其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载明,《证明书》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条例》作出的,即使在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否则违反西班牙法的规定。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证明书》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书。根据《证明书》的要求,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收货人。事实上,承运人也是收到《证明书》之后在目的港把货交付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隆合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按照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的生效文书,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根据海商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的规定,系参照《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g)项的规定所制定,其规定的“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并未拘泥于政府或主管部门,而是涵盖了各类具有相应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等的国家机关。法院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量,认为无单放货行为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引起的,且承运人亦不能合理地予以防止和避免的,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

  准确适用约定法律

  平等保护各方权益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7名境外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狮子”轮(M.V.“SAM LION”)。扣押完成后,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最终弃船,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该船舶。

  青岛海事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债权。其间,上述8名当事人和“狮子”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登记债权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事债权。纠纷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等,涉案标的2000余万美元。其中,拖欠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1700余万美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与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涉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利比里亚法律。涉案船舶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经利比里亚海事部门登记,对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有效且具有执行力。遂判决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对“狮子”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船舶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同时,7起涉及保险合同、船舶备品物料欠款纠纷和21名船员提起的工资确权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判决21名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工资。

  上述系列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内地没有连接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规定,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平等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老胡点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加。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在一些与中国没有实际紧密关系的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也主动选择中国司法机构管辖。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以全方位便捷的司法服务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增强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增强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期由山东司法机关审理的3例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中,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把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贯彻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为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胡勇)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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