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检察事业恢复重建浴火重生
作者:蔡长春 杨佳艺 整理 发布时间:2021-08-04 15:53:55
1978年4月至1983年3月,是人民检察事业恢复重建浴火重生的阶段。 最高检恢复重建后首任检察长 黄火青(1901—1999),湖北枣阳人。192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天津市委第一书记、市长,辽宁省委第一书记等职。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黄火青是共和国第三任检察长,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的第一任检察长。“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陷入停顿,重建任务十分艰巨。黄火青勇担历史重任,推动四级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自此检察工作走上正轨,人民检察事业浴火重生。 积极参与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中央到地方,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推开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检察机关重建伊始,在机构设置、干部调配等尚未就绪的情况下,就接收了大量群众来信来访。 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信访7万件(次),1979年陡增至123.6万件(次),1980年达到151.9万件(次)。各级检察机关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凡属冤案,予以昭雪;凡属假案,予以平反;凡属错案,予以纠正。 1978年至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40.2万余件,为大批干部群众伸张了正义,促进了全党全国的安定团结,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坚定决心。 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1978年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书记胡耀邦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传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揭发批判了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砸烂”检察机关、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讨论了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和任务,并在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讨论提出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建议。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议上作报告,明确提出当时检察机关的工作方针是: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这次会议标志着停顿十年之久的检察工作重新走上正轨,在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同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就规范做好审查批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同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特别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工作中,必须坚持毛主席关于捕人要少和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重要指示,对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按照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严格掌握。”6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 逮捕拘留条例奠定了我国逮捕制度“证据标准”、“刑罚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职能。 首次规定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任务、职权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这部法律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明确,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蓬勃发展的法律基石。 197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厅,负责主管全国性经济检察工作,办理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经济案件,严重破坏国家经济法规统一实施和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等。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郗占元兼任首任经济检察厅厅长。经济检察厅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检察工作的发展,对依法惩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经济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197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天津召开第一次全国监所劳改检察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了监所劳改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强调典型经验的推广和应用。会议讨论修改《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试行规定》,加强监管改造活动监督规范化建设。这次会议对监所检察工作以及此后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1980年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任命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 同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特别检察厅起诉书。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对江青等10名主犯提起公诉。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黄火青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对江青等10名主犯作出判决。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也是全国人民的心声,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神圣与庄严。 1980年4月30日,上海市锦江饭店职工翁贵祥和妻子争吵后,残忍杀害了妻子和两个女儿。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翁贵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翁贵祥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翁贵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经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1年3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同年5月16日改判被告人翁贵祥死刑。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一起案件。 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海丰县委原书记、原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为走私人员充当“保护伞”,先后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万余元。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1982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汕头地区分院依法对王仲立案侦查,并于1982年12月31日向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王仲案亦被称为“改革开放后反腐第一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首次由宪法确认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后,宪法历经多次修改,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和定位的规定一直保持不变。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