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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法院:司法为民强执行 兑现案款解民忧
作者:黄晓东 许怡倩   发布时间:2021-07-30 16:33:27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始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始终。为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局合理运用查封、冻结、拍卖、扣划、拘留、列入失信黑名单等强制措施,迅速执结了一批“骨头案”和积案,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该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成功执结一起标的为2212808.54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深圳某工程公司中标岳普湖县某乡节水改造工程,喀什某物流公司为深圳某工程公司在该工程中的材料采购运输方,被告王某为喀什某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2019年4月,王某指定由郭某等4人为王深圳某工程公司修建的节水改造工程运输供应砂石料。期间,深圳某工程公司与郭某等4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工程结束之前结清运送砂石料款。工程结束后,深圳某工程公司、喀什某物流公司、王某仍欠郭某等4人2120716.2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某等4人一纸诉状将王某、深圳某工程公司、喀什某物流公司送上了被告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郭某等4人偿还砂石料款2090116.2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深圳某工程公司、喀什某物流公司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深圳某工程公司、喀什某物流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21年7月,郭某等4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王某、深圳某工程公司、喀什某物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析理,告知其不履行支付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王某以深圳某工程公司尚欠100多万元未支付、深圳某工程公司以原告方尚未与其核对账务、喀什某物流公司以资金紧张无法支付为由,均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出王某、喀什某物流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深圳某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足以支付本案案款,随即第一时间对深圳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为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执行干警立即赶往该公司银行开户所在地,将其银行账户中的2212808.54元扣划至该院“一案一账户”,并依法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郭某等4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如果说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那么发放执行款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百米”,不仅关系到一纸判决能否最终兑现,更加关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把执行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不断丰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形式,以更加高效务实的执行举措,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及时兑换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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