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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发布实施
作者:郄建荣 发布时间:2021-05-28 10:23:19
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配套办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督察办法》)已经发布实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等7种情形将纳入专项督察。 根据《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共有例行督察、“回头看”督察和专项督察等3种督察类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这位负责人说,经过两轮督察实践,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督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模板范式和工作程序。他表示,考虑到专项督察工作的特殊性,也需要研究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督察制度体系,指导督察工作实践。 这位负责人表示,《专项督察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指导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工作。就督察对象,《专项督察办法》指出,一般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与督察事项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同时兼顾涉及其他重要责任的地方、部门(单位)。 《专项督察办法》明确7项内容是督察重点。其中包括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恶化,且难以完成上级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搞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的;新闻媒体反复曝光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督察的情形等。 《专项督察办法》明确提出,对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及配套案卷。同时,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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