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的李某某等27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12项罪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二审定案,标志着永善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案人数最多的重点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关于李某某等27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等12项罪名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王某等人时常纠结在一起,在永善县城范围内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软暴力”追索债务、强揽工程,敛取不法之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
根据该犯罪集团和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永善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40万元,没收相关涉案财物,违法所得250余万元予以追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38万元,没收相应财产,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上诉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