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央文明委隆重表彰了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第二届全国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和新一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典型。63家法院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伦市人民法院、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逊克县人民法院上榜。
这次被表彰的法院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平谷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繁峙县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伦市人民法院、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逊克县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泾县人民法院,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樟树市人民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孟津县人民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浦北县人民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武隆区人民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桑日县人民法院、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刚察县人民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隆德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