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该案5名同案犯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获刑,其中主犯周某某获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为平武县人,其从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先后多次从三台、绵阳等地购买冰毒并在平武县境内进行贩卖和自吸,其中除供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杨某、陈某吸食外,还将运回平武的冰毒交给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杨某进行贩卖。周某某还安排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将从三台、绵阳等地所购冰毒携带回平武。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主犯共计贩卖冰毒306次,147.6克,其中周某某本人贩卖毒品208次,其余4名被告人在周某某的安排下贩卖毒品98次,毒资多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47.6克,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6.88克,被告人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5克,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7克,被告人陈某明知周某某贩卖毒品而帮助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陈某某、陈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杨某、陈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陈某某、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决。
针对该案涉案证据多、人数多、事实复杂的特点,平武法院刑庭承办法官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分析证据及案件事实,并召开了庭前会议,为开庭做好了全方位的准备工作,做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决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强化禁毒宣传,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