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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心生怨恨 欲杀死前妻家人后自杀
作者:赖银平 陈善柳 发布时间:2020-09-15 11:05:14
男子张强(化名)与前妻刘红(化名)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的张强对前妻及其家族怀恨在心,冲动下欲砍死前妻的家人后上吊自杀。近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张强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声法槌是离婚判决 张强与刘红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张强到女方家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儿子。2012年,二人的感情开始发生变化,因疑心对方出轨,张强与刘红时常发生争吵。2013年,刘红外出务工,自此刘红再未回家与张强共同生活。2017年,刘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张强离婚。庭审时,为证明张强有家暴行为,刘红申请其胞姐刘清(化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刘清与刘红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张强否认打过刘红,法院未采纳刘清的证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与刘红自由恋爱并组建家庭,感情基础好,仍有可能消除隔阂,重归于好。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刘红要求与张强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刘红继续外出务工,双方互不联系。2019年,刘红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两年间,张强与刘红仍未能和好,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9年2月25日,法院判决准予刘红与张强离婚。
再声法槌是六年牢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持柴刀、锄头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一人身体两处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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